占期第十八

  凡福德之祥,应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德有吉祥其常期于春以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甲乙。他皆仿此。若为不吉之祥,应在秋,及五月见灾祥,应在十一月,五月灾见,此刑破之下也。期日以庚辛。他皆仿此。木、火、土三星,期五行休王,四月不一,各有其时而为主焉。及其司过见罚,降福呈样,别大小,异其类,休王殊其色,或光润明静,或微暗芒角,犯有少异,即可消息占之,不必待斗蚀掩犯耳。如木、火、土者,有吉祥则常期本月,本期春色。若王时见祥,期会合月。如三月祥,应在九月是也。其日若是甲乙,应期寅卯。余准此。火正王夏,土王季夏。若以五月见祥,即期六月,午与未合。若戊己日见,即辰戍丑末日应期也。木若见凶祥,即见秋应。如二月,应在八月,卯冲酉也。及十一月,卯刑子也。木星变,以庚辛日事发,火即以壬癸日。仿此。金、水二星,即以杀月杀日,时期远近。若申子辰,杀在未,刑亦如常也。犹如大业三年,长星竟天,至十三年,然后易政之弊应之也。凡论兵者以杀,论诛戮以刑,论死生亦耳。其古占所载,今列如左。

  巫咸曰:五星之合,金星以金日,木星以木日,水星以水日,火星以火日,土星以土日。星月期十二辰,候其灾变,以期杀时。甲乙日应在金,丙丁日应在水,戊己日应在木,庚辛日应在火,壬癸日应在土。五星皆同此法。

  巫咸曰:岁星主木,日以甲乙;荧惑主火,日以丙丁;填星主土,日以戊己;太白主金,日以庚辛;辰星主水,日以壬癸。二十八宿以十二辰。木应在金,火应在水,土应在木。故木期十二日十二月,火期四十日四十月,土期二十八日二十八月,金期八日八月,水期十日十月。

  巫咸曰:五星守二十八舍,左为春应,右为秋应,前为夏应,后为冬应。其法随气所在,制前后也。

  石氏曰:凡五星行犯列舍,前为春应,后为秋应,左为冬应,右为夏应。假令春以东为前,西为后,北为左,南为右;夏以南为前,北为后,东为左,西为右;秋以西为前,东为后,南为左,北为右;冬以北为前,南为后,西为左,东为右。

  宋均曰:灾祥见皆在冲月。假令见在正月,则应在七月;见在七月,则应在来年正月。他皆仿此。

  《荆州占》曰:甲乙日有变,期一百二十日;丙丁日有变,期八十日;戊己日有变,期六十日;庚辛日有变,期四十日;壬癸日有变期二十日。甲乙为春,丙丁为夏,庚辛为秋,壬癸为冬。以四时期之。凡占灾祥,皆以此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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